臺南市立鹽水國民中學教育儲蓄戶實施辦法
一、依據:中華民國98年6月24日教育部台國(一)字第0980081259C號令修正「教育部推動學校教育儲蓄戶實施要點」辦理。
二、目的:為照顧經濟弱勢、家庭突遭變故學生,使其順利就學,以發揚「人溺己溺,人飢己飢」精神,特訂定本辦法。
三、照顧對象:本辦法照顧對象指下列家庭之ㄧ之本校在學學生:
(一)低收入戶
(二)中低收入戶
(三)家庭突遭變故,致無法順利接受教育者。
(四)前三款以外家庭須協助順利就學之特殊個案學生。
四、實施期程:自九十七年度起實施。
五、設立專戶:
(一)依據內政部96.12.27勸募許可文號:內授中社字第0960703265-103號本校開立
專戶專帳管理,專款專用。(存款戶名:臺南市立鹽水國民中學教育儲蓄專戶;
帳號:00036160094468;金融機構:鹽水鎮農會)
(二)專戶勸募所得之使用及核結等,應依公益勸募條例相關規定辦理。勸募所得款應
依公益勸募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許可之勸募活動所得財物使
用計畫辦理。如有賸餘,得報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同意後於三年期限內動支。本
專戶之孳息,應依勸募財物使用計畫使用,不得移作他用,並不須辦理繳庫。
六、經費來源:
(一)教育部學產基金挹注4萬元經費,作為學校開戶費用。
(二)接受校友、家長、學區善心人士、企業、團體捐款:寄發通知單與宣傳單及建置
網頁方式向上列人士、企業、團體爭取經費,並將受捐情形於專用網頁公開徵信
備查。
(三)聯合勸募:
1、本校於教育部推動教育儲蓄專戶網站公布後,填報本校捐款資料及有關訊息,
如:勸募許可文號、學校基本資料、待幫助之學生個案事實、學校捐款帳號、
捐款收據格式(係三聯式,捐款人、學校、學校主辦人各執乙聯),及聯絡人
資訊(聯絡人姓名、電話、傳真、電子郵件信箱…)等相關訊息。
2、欲捐款者得指定捐款用途,並可自教育部推動學校教育儲蓄戶網
(http://www.edusave.edu.tw/news.aspx)獲知相關訊息。
(四)臺南市政府經費補助。
七、經費用途與補助標準(詳見附件一):
(一)學校所獲經費用以補助第三點規定之照顧對象,協助其順利就學。捐款已指定用途
者,則依其指定用途支用;指定用途之捐款若有賸餘,經徵得捐款者之同意得改作
其他個案之補助。
(二)個案若已接受其他經費補助,以不重複補助為原則,但其他補助仍無法解決其困
難時,得依需要再予補助。
(三)每一個案之補助標準最高新台幣壹萬元整,以能解決或減輕個案困難,使其順利
就學為原則。
八、行政組織:本校設置「臺南市立鹽水國民中學教育儲蓄戶管理小組」(以下簡稱本小組),負責本校教育儲蓄專戶經費籌措、管理、開立收據、動支及將收支使用情形報請上級機關備查與其他相關業務推動事項。
(一)本小組置委員11人,由學校行政人員代表、導師代表、教師會代表、家長代表組
成之。
1、召集人:校長
2、總幹事:學務主任
3、委員:家長會長、教務主任、總務主任、輔導主任、會計主任、出納組長、
各年級導師代表(3人)。
(二)業務承辦人:訓育組組長。
九、專戶之勸募所得動支程序:
1、校長及教職員工發現某個案學生需要協助,得由導師提出補助之書面申請書(詳
見附件二),經本小組審核通過後撥款補助。審核前得依需要由導師配合相關人
員,進行家庭訪問並填寫訪視紀錄表。
2、若家長發現某個案學生需要協助,亦得向校長及教職員工反映,並依規定程序申請。
3、審核時,個案學生之導師或提案人員得列席本小組會議陳述意見。
4、每一申請案須小組成員1/2以上出席,出席人數1/2以上贊成始通過。
十、徵信
(一)本校建立本專戶專屬網站(頁)或於教育部推動教育儲蓄戶網站,並於其上公布徵信資
料:接受上級機關、校友、家長、校內善心人士主動捐款時,應於六個月內將捐贈人基
本資料(捐贈者名稱或姓名、捐贈財物、捐贈年月及捐贈用途)及辦理情形公開徵信。
(二)每學年度應定期上網公告經費收支及帳目,以昭公信。
(三)公告內容應注意依資訊保護相關規定辦理。
十二、捐款者之獎勵:依捐資教育事業獎勵辦法之規定辦理。
十三、同一事件以補助一次為限。
十四、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,校長核定後實施。
備註:社會處勸募許可文號:98年12月07日 府社行字第0980288154-169號
臺南市立鹽水國民中學「教育儲蓄戶」補助標準
照顧對象 |
項目 |
附繳證件 |
補助金額 |
備註 |
低 收 入 戶 ) 證 明 文 件 ( |
每學期代收代辦費、校外教學(童軍露營、畢業旅行)等費用 |
繳費收據 |
實支實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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輔導費及午餐費已全免 |
父母任一方符合全民健保重大傷病標準者(三個月內提出) |
醫師證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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每次最高新台幣壹萬元整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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父母任一方因天然災害而住院者(不滿7日) |
住院證明 |
每次最高新台幣叁仟元整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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父母任一方因天然災害而住院者(逾7日) |
住院證明 |
每次最高新台幣伍仟元整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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父母任一方死亡者(三個月內提出) |
死亡證明 |
每次最高新台幣壹萬元整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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父母任一方失蹤六個月以上 |
報案證明 |
每次最高新台幣壹萬元整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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父母任一方入獄服刑、遭裁員、資遣、強迫退休(三個月內提出) |
相關證明文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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每次最高新台幣伍仟元整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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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 低 收 入 戶 ) 證 明 文 件 (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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每學期代收代辦費、校外教學(童軍露營、畢業旅行)、午餐費等費用 |
繳費收據 |
實支實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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輔導費已減免 午餐費不重複補助為限 |
父母任一方符合全民健保重大傷病標準者(三個月內提出) |
醫師證明 |
每次最高新台幣陸仟元整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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父母任一方因天然災害而住院者(不滿7日) |
住院證明 |
每次最高新台幣貳仟元整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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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
父母任一方因天然災害而住院者(逾7日) |
住院證明 |
每次最高新台幣叁仟元整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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父母任一方死亡者(三個月內提出) |
死亡證明 |
每次最高新台幣陸仟元整 |
|
|
父母任一方失蹤六個月以上 |
報案證明 |
每次最高新台幣陸仟元整 |
|
|
父母任一方入獄服刑、遭裁員、資遣、強迫退休(三個月內提出) |
相關證明文件
|
每次最高新台幣叁仟元整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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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
照顧對象 |
項目 |
附繳證件 |
補助金額 |
備註 |
家 庭 突 遭 變 故 )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( |
每學期代收代辦費、校外教學(童軍露營、畢業旅行)、午餐費等費用 |
繳費收據 |
實支實付
|
代收代辦費如輔導費、班級費等 |
父母任一方符合全民健保重大傷病標準者(三個月內提出) |
醫師證明 |
每次最高新台幣伍仟元整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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父母任一方因天然災害而住院者(不滿7日) |
住院證明 |
每次最高新台幣貳仟元整 |
|
|
父母任一方因天然災害而住院者(逾7日) |
住院證明 |
每次最高新台幣叁仟元整 |
|
|
父母任一方死亡者(三個月內提出) |
死亡證明 |
每次最高新台幣伍仟元整 |
|
|
父母任一方失蹤六個月以上 |
報案證明 |
每次最高新台幣伍仟元整 |
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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父母任一方入獄服刑、遭裁員、資遣、強迫退休(三個月內提出) |
相關證明文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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每次最高新台幣貳仟元整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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特 殊 個 案 |
其它經臺南市立鹽水國民中學教育儲蓄戶管理小組審核通過,條件足以補助者。 |
相關證明文件 |
個案學生案件每次最高新台幣壹萬元整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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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南市立鹽水國民中學教育儲蓄戶補助申請表
申請人姓名 |
年級班別 |
身分證字號 |
地 址 |
申 請 人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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家 長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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家 庭 狀 況 |
家長 姓名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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職業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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每月 收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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電 話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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親屬 稱謂 |
姓 名 |
存歿 |
年 齡 |
健康 狀況 |
就學或就 業狀況 |
每月 收入 |
居住 狀況 |
附 繳 證 件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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正常 疾病 殘障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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□租屋 □自有 □借住 |
□低收入戶 □中低收入戶 □殘障手冊 □:_______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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正常 疾病 殘障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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正常 疾病 殘障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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需予救助事實 概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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導師 審查 評語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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導 師 簽 章 |
年 月 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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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育儲蓄戶 管理小組審查結果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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核 發 金 額 |
新台幣 元整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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訓育組組長簽章 |
學務主任簽章 |
出納組長簽章 |
會計主任簽章 |
校長簽章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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