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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告 黃宗德 - 學務 | 2024-04-03 | 點閱數: 105

一、依菸害防制法第 16 條規定,未滿二十歲之人及孕婦不得吸菸。父母、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為照顧之人,應禁止未成年人吸菸。第 17 條任何人不得供應菸品、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予未滿二十歲之人,亦不得以強迫、引誘或其他方式使孕婦或未滿二十歲之人吸菸。第 18 條規定各級學校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,並應於所有入口處設置明顯禁菸標示,並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。第 21 條規定於禁止吸菸場所吸菸,該場所負責人或從業人員應予勸阻;在場之其他人亦得予勸阻。第 23 條規定各機關學校應積極辦理菸害防制教育及宣導第 42 條規定未滿二十歲之人違反第 16 條規定吸菸,應接受戒菸教育,未成年者,應令其父母或監護人到場,合先敘明

二、為利推動菸害防制教育,落實無菸校園,請加強校園菸害防制措施:

(一)多元策略營造無菸校園,如運用多媒體輪播、海報、標語、宣導品、手冊等佈置環境與宣導。

(二)請協助追查校園菸害(含新型菸品)來源,如查獲學生違規使用各式菸品等情事,請將其取得來源送交衛生機關查處

(三)辦理吸菸教職員工生戒菸教育(如:戒菸班)或輔導轉介。

(四)利用班親會、家長會或親職教育活動(如:講座、親子共學等)辦理拒菸宣導,共同預防學生嘗試吸菸意向。

(五)聯繫吸菸學生家長,共同輔導、監督學生戒菸情況。

(六)依菸害防制法新法規定,電子煙屬違法產品,為防制電子煙危害,請嚴禁教職員工生攜帶及吸食。

(七)請將電子煙防制課程納入增能重點,強調電子煙並無「幫助戒菸」、「減少菸癮」或「減輕戒斷症狀效果」等功效,強化校園預防電子煙之危害。

(八)辦理電子煙(及加熱菸等新型菸品) 危害、法規、媒體識讀於親師生藥物濫用防制及菸害防制教育研習宣導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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