說明:
一、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(以下稱國教署) 113 年 4 月 25 日臺教國署國字第 1135501136 號函辦理。
二、為使各校依法選用教科用書,並維持學生學習需求與教師 教學目標,綜整教科用書選書相關規定簡要如下:
(一)務依「國民教育法」規定公開選用教科用書,國教署業 於 113 年 4 月 11 日修正發布「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科用 書選用注意事項」,請各校自每年 5 月 1 日至 5 月 31 日辦 理教科用書選用;其中第 4 點第 1 款規定略以,學校選用 之教科用書,以國家教育研究院(以下簡稱國教院)審 定,且審定執照未逾有效期間者為限。另依「國民小學 及國民中學教科用書審定辦法」第 16 條規定,申請人( 依公司法登記經營之圖書出版之公司)不得以未經審定 之書稿,提供學校作為選用教科用書之用。
(二)依前開選用注意事項第 4 點第 1 款規定略以,教科用書隨 附之教具、教學媒體及其他相關物品,不得納入評選項 目;另依據「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國民中小學教 第 2 頁 共 2 頁 科書銷售行為之規範說明」,銷售事業提供或預告提供 不當之金錢、非屬教學時確有必要使用之物品或其他經 濟利益,以不當爭取選用其教科書之機會,為具有商業 競爭倫理非難性之行為,將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 25 條規 定之虞。
(三)復依前開選用注意事項第 4 點第 3 款及第 4 款規定略以, 同一學年度同一領域,除語文領域外,應採用同一版本 。同一學習階段,以採同一版本為原則;有特殊需求或 依規定選用教科用書有困難者,應敘明理由,並考量教 材銜接問題,編撰銜接教材及安排銜接教學時間與銜接 補救措施等,報所屬地方政府備查。
(四)國教院刻正審查各出版業者依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 綱要編輯之 113 學年度教科用書,審查通過之教科用書 清單,得至國教院全球資訊網「行政服務-教科書審定 」之「資訊公開-學期公告用書」查詢,或至「圖書審 定」項下查詢審查結果即時進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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